規章辦法

台中市傑人會「會務發展暨會館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2018-11-30
壹、依據
  • 本辦法依據台中市傑人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34條之規定訂定之。

貳、目的
  • 本會會館及會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設立之目的在於支應非例行性之重大開支以避免排擠年度例行預算之運用,為使其開支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 基金收入來源: 每月由輪值會議主席理事捐金與當年度決算之結餘款。

参、適用範圍
  • 本辦法適用以本基金支用下列活動屬之
  1.    會務相關物品或會館相關設備之修繕或購置
  2.    由本會擔任輔導母會,並由本會對每一新會撥款捐助之「新會創會基金」
  3.    非由本會擔任輔導母會,並由本會對每一新會提供「賀禮」
  4.    由本會為永久會員交納「總會常年會費」

肆、使用管理:
  1. 符合下列特性之會館或會館相關設備之非例行性或金額重大之修繕或購置支出,應概由秘書處依實況需求提案,並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後由本基金支應。
  2. 凡未列入本會年度預算之會館或會館相關設備之非例行性之修繕或購置;或其修繕或購置支出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元(含)以上者。
  3. 屬本會「新會輔導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義由本會輔導成立之新會,並依同辦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由本會針對每一輔導新會撥款捐助之「新會創會基金」新台幣伍萬元,概由會務發展委員會依據新會函文提案,並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後由本基金支應。
  4. 非屬本會「新會輔導辦法」第4條第1項定義,而係由總會或其他分會輔導成立之新會,由本會對每一新會支出之「賀禮」新台幣伍仟元概由秘書處依據總會函文提案,並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後由本基金支應 。
  5. 由本會為依章程第七條所定義「永久會員」所交納「總會常年會費」, 概由本基金支應 。
  6. 當基金餘額不足時,應由當屆會長召開理事會議討論因應之。
 
伍、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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