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傑人會理監事會會務實施(本辦法經89年8月9日理監事會通過訂立)
台中市傑人會理監事會會務實施辦法
1. 依 據: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 34 條之規定訂定之。
2. 目 的:為使本會理監事對會務運作能依章法順利執行,訂定本辦法。
3. 適用範圍:凡本會理監事會議及會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4. 會務運作及理監事職責
4.1 理監事會應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議,得以視訊方式參加或舉辦之。
4.2 理監事聯席會議參加人員為理監事、輔導會長、秘書長、財務長、各工作委員會
正副主席及行政特別助理等,并邀請前會長、創會會員、元老會員列席指導。
4.3 理事會開會前十日,應由秘書處寄發開會通知,理事如有提案或建議可於會前二
日通知秘書處辦理。
4.4 理監事會之會議記錄應刊登於會務月刊以供會員瞭解會務活動。
4.5 理事會會議主席由理事輪流擔任;輪值主席須提供簡餐招待與會人員,會後并捐
助會館基金新台幣三千元。(現行慣例)
4.6 主席台座位排列順序以主席為中心,由右至左依序為創會長、監事主席、會長、
主席、輔導會長、貴賓等,監事主席未出席由監事補位,輔導會長、會長或貴賓
未出席由副會長補位。
4.7 輪值主席對重要議案(如章程修改、新訂辦法)或爭議性大之議題,須於會前與相關
人員事先溝通協調,取得共識,以節省會議時間。
4.8 輔導會長、秘書長、財務長視同理事,應出席理事會,但不參與議案表決。
4.9 理事會(監事會)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有理事(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理事會
(監事會)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章程第 21 及 25 條規定)
4.10 監事須出席理事會,以對會務提供意見或監督會務執行,不參與議案表決。
4.11 一般監事會得與理事會合併,以理監事聯席會議方式舉行;但有關年度經費收支
決算審核,監事會應單獨召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應列席備詢。
4.12 新任理事應於交接前一個月召開籌備會,推選各工作委員會正副主席,擬定年度
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5. 理事會之程序表(含說明)
5. 1 全銜:台中市傑人會第○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程序
5. 2 時間:○ 地點:○ 主席:○ 司儀:○ 記錄:○
5. 3 報告出席人數:(應到○人,實到○人,是否過半數)
5. 4 主席宣佈開會:(鳴開會鐘) 宣讀傑人信念;
5. 5 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5. 6 宣讀上次會議記錄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報告;
5. 7 主席致詞;(致詞後如有來賓可加介紹來賓,來賓致詞)
5. 8 會長致詞;
5. 9 創會長、輔導會長致詞;
5. 10 報告事項;(秘書長報告、財務長報告、各委員會工作報告)
5. 11 討論及決議事項;
5. 12 監事會報告;
5. 13 臨時動議;(動議案應有人附議始成立)
5. 14 自由發言;
5. 15 主席結論;(確認本次會議決議案)
5. 16 散會。(鳴閉會鐘)
6.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89 年 8 月 9 日理監事會通過訂立
113 年 6 月 12 日理監事會第 1 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