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經89年8月9日理監事會通過訂立)
1.依 據:本辦法依據台中市傑人會章程第15條、第19條、第34條之規定訂定之。
2.目 的:為建立本會候任會長公平、公正之產生制度,維持本會之倫理與和諧,順利產生候任會長(乙名),及早安排年度 工作計劃,特訂本辦法。
3.適用範圍:本會候任會長之產生程序,除本會章程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4.名詞解釋:
4.1 會長提名候選人: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得提報本會會長提名委員會為候選會長之候選者。
4.2 候選會長:依本辦法規定,經本會當屆會長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之次屆會長候選人(乙名)者,正式當選前,稱候選會 長。
4.3 候任會長:前項候選會長經本會當年度九月份會員大會選舉當選為次屆會長者,正式就任前,稱候任會長。
5.會長提名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全部資格:
5.1 加入本會連續滿五年以上者。年資計算以入會日起至當年度6月30日止。
5.2 曾任本會副會長或監事主席(常務監事)者。
5.3 歷年獎考積分累計至當年度6月30日達1000分以上者。
6.候選會長之產生程序如下:
6.1 本會祕書處,應於每年7月15日前,將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本會會員,依入會年月日順序,造冊提報本會會長提名委員 會。
6.2 本會會長提名委員會議,應於每年8月底前由本會會務發展委員會主席書面召集之。
6.3 本會會長提名委會之組成,依據本會章程第19條規定辦理。
6.4 本會會長提名委員會應依第6.1條會長提名候選人名冊中,提名乙名為候選會長。
6.5 提名方式: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最高票且超過半數者為當選;若未超過半數者,取前二名高票者,進行第二次無記名單 記法票選,最高票者當選。
6.6 前項選舉人以親自出席者為準,不得以委託書行使選舉。
7.候任會長之產生程序如下:
7.1 本會會長提名委員會主席應於每年九月本會會員大會中,提報被提名之候選會長乙名。
7.2 本會會員大會,依本會章程第9條暨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之規定,選舉產生本會候任會長乙名。
8.候任會長產生之後15天內,應書面通知中華民國傑人會總會、全國各地區分會暨本會會友。
9.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