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經89年8月9日理監事會通過訂立)
1.依 據:本辦法依據台中市傑人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34條之規定訂定之。
2.目 的:為使本團體標章之使用、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3.適用範圍:凡本會團體標章之使用、管理,除法令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4.團體標章之定義:
4.1 定義:係指本會依法註冊在案之團體標章〈如附件〉。
4.1.1 台中市傑人會標章(DCS及圖)
註冊號數:團體標章第264號
4.1.2 DCS傑人會及圖
註冊號數:團體標章第318號
4.1.3 DCS INTERNATIONAL及圖
註冊號數:團體標章第344號
4.2 設計人:本會團體標章之原始設計人為本會王春永前會長。
4.3 專用權人:本會團體標章之專用權人為本會。
5. 團體標章之管理:
5.1 保管人:團體標章之註冊證正本、標準圖樣、標準電子檔磁片之保管人為本會祕書長,年度交接時應列入移交。
5.2 代理人:團體標章之申請、管制等法定程序之代理人為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5.3 被授權人: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授權允許使用本會團體標章之傑人會各友會。
5.4 管理:
5.4.1 圖檔建立:團體標章應建立標準圖樣,註明顏色、比例、文字標準。
5.4.2 電子檔建立:團體標章應建立標準電子檔,並以磁片備份兩份。
5.4.3 延展:團體標章將屆滿法定專用期限前,代理人通知延展時,祕書處應提理事會決議延展與否。若理事會決議延展,祕書處 應檢具法定文件及使用証明在期限內提出延展申請。
6. 團體標章之使用:
6.1 使用範圍:
6.1.1 本會所屬活動、旗幟、海報、刊物、印刷文件或表彰本會之場合、場所得使用本會之團體標章。
6.1.2 本會會友個人不得使用本會團體標章於非會務有關之場合、場所、活動及印刷文件。
6.2 尺寸規範:使用於直徑2公分(含)以下者,採用本辦法4.1.1條之團體標章;使用於直徑2公分以上者得採用本辦法第4.1.2及4.1.3 條之團體標章。相關之本會識別體系另訂之。
6.3 使用証明:本辦法第4.1.4條已註冊之團體標章應保留至少二種之文件、刊物、照片存證等之使用証明,以備延展申請之需求。
7. 團體標章之授權:
7.1 本辦法制訂前已成立之傑人會各友會,本會同意視同已授權其繼續使用本會團體標章。
7.2 自2000年9月1日起,若有傑人會新會成立,應取得本會之授權後,方可使用本會之團體標章。
7.3 傑人會各友會經本會授權後,可在其會務活動上使用本會團體標章,並須接受本會之監督,不得任意變換使用。
8. 專用權移轉:
「國際傑人會中華民國總會」在主管機關(內政部)准予立案及該會與下級組織架構合理完整、會務運作正常後,若經本會理事會同 意,本會團體標章專用權得移轉至該會。
9.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