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辦法

台中市傑人會獎勵考核委員會設置規則
2024-06-14
台中市傑人會
獎勵考核委員會設置規則


1.依據:本規則依據台中市傑人會章程第廿六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2.目的:為公平、公正、合理、慎重,以考核及獎勵會員對本會之活動,樹立追求榮譽之良好風氣,特訂定本規則。
3.適用範圍:凡本會會員之有關獎勵考核事項及本委員會之組織均應適用本規則。
4.本委員會之委員定為五名,委員應由現任之輔導會長、會長、監事主席、監事,或歷屆副會長中選出。若會員每增加五十名,即再增設委員一名。
5.本委員會之委員及正副主席之產生應就委員會中歷屆之副會長或監事中,由現任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6.本委員會之任期為壹年,隨當屆理事之任期而屆滿。
7.主席掌理本委員會之會務,並主持本委員會之會議,副主席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請假時代行其職務。
8.獎勵考核應據下列各點,綜合其狀況原則為之。
8.1活動:出席會議,參與各種活動情形。
8.2認識:對組織瞭解,如本會之宗旨、信仰、會務情形及會員情況等。
8.3責任:認識身為傑人會會員之榮譽,以所擔當之職務充分發揮於服務社會之工作。
8.4熱心:對會提供計劃、意見或獲得良好工作成果,或對會員之互助瞭解等.。
9.依據台中市傑人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基本會員如有下列情形者之一,得提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使其喪失會員資格。
9.1不繳納會費者。
9.2不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二次以上者。
9.3不肯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二次以上者。
9.4經判處罪形確定者。
9.5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者。
9.6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本會規定之會議者。
9.7其他有足以妨害本會聲譽或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10.獎勵標準之核定以有具體之良好表現者,就下述各項給付標準範圍內,視其完成程度逐件酌予給分,並累積總計於各會員個人永久資料上。
11.會員獎勵之給分,應由本委員會負責隨時詳列事實,擬定給付分數,經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後,每月統計一次提請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登入各人積分記卡,並在次月本會會刊登載。
12.會員年度積分從11月1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止。
13.獎勵給分之標準如下:
13.1繳納會費:常年會費24,000元,每一千元一分。以上費用如於每年三月底以前繳納者,加倍給分。
13.2 出席本會會議、會務活動:
13.2.1會員大會及年會出席十分,遲到早退六分。
13.2.2會員月會出席五分,遲到早退三分。
13.2.3理事會、監事會、委員會其它各項會議或活動出席三分,遲到早退二分。
13.2.4未出席以上各項會議或活動,如有請假給一分,缺席零分,會員大會有提出委託書二分。
13.2.5出席友會會議、會務活動:
13.2.5.1同縣市友會、聯合年會五分,外縣市友會、聯合年會八分,亞洲地區友會十分,歐美地區友會二十分。
13.2.5.2總會活動及會議八分,會員代表大會及年會、聯合年會十六分。
13.2.5.3世界總會活動及其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年會各二十分,但世界總會於中華民國之所有活動及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年會,視同參加總會活動,依13.2.5.2給分。。
13.3 下列各項視其工作表現,年度積分由十分以下二分以上,分五級每級二分獎勵。
13.3.1擔任本會及世界總會、中華民國總會正正副秘書長、正副財務長、正副委員會主席或活動計劃主持人,積極工作並完成任務者。
13.3.2參加委員會工作,並有積極表現者。
13.3.3提出完整工作計劃並經實施者。
13.3.4提出良好意見,對會務之改進有所貢獻者。
13.4為傑人會刊物雜誌或其它報章雜誌、電台撰寫稿件發表新聞或做專題演講,對闡揚本會之精神及活動有顯著之助益者,二十分以下四分以上,分五級每級四分,轉載文稿或同一篇文章多次刊登每篇二分。
13.5介紹會員入會者,每介紹一人六分,如多人共同介紹者,以介紹人平均分配,遇有小數點時皆進為整數。
13.6輔導會員積極參加活動者,負責輔導一位會員三分。
13.7捐獻本會各項捐款,金額每一千元一分。含廣告及實物贊助,但末滿壹仟元者不計分。
13.8促成新分會成立有顯著功勞者,二十分以下四分以上,分五級每級四分。
13.9對會員互助服務及對本會會務特別熱心者,每項二分。
13.10參加慶生會者,壽星一人加二分,壽星二人以上加四分。
13.11會員喜慶活動贈送賀儀者一分,親自或派眷參加者再加二分。
13.12會員喪、病、災害等贈送慰問金或奠儀者二分,親自或派眷參加者再加二分。
13.13參加本會球隊、合唱團等類似活動表現積極,每年五分。
13.14會友配偶或直系親屬(以一位為代表計分)參加會務活動,比照會友標準,單獨計分。並於年度結束後併入當年度會員總積分,但不列入會員歷年總積分。
13.15 參加新春團拜者,給五分。
14.凡積分達下列標準者,於年會時由會長頒發獎牌及佩章獎勵。
14.1超過一千分者,頒發榮譽獎牌及純金佩章壹枚。
14.2超過二千分者,頒發榮譽獎牌及白金佩章壹枚。
14.3超過三千分者,頒發榮譽獎牌及白金佩章壹枚。
14.4超過四千分者,頒發榮譽獎牌及白金佩章壹枚。
14.5超過五千分者,頒發具代表本會最高榮譽之元老會友獎牌及白金佩章一枚。並尊稱其為元老會友,以資獎勵。
14.6 每年年會表揚元老會友年度最高積分獎。
15.就當年度會員對於會務推展具有功勞者,可經本會委員會擬定給獎項目及名單,提經理事會通過後於年會時予于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品,如:全勤獎、服務獎、特別獎等。
16.本規則由台中市傑人會理事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57年12月28日訂立
67年04月11日第1次修正
83年08月03日第2次修正
85年01月10日第3次修正
87年11月11日第4次修正
90年11月14日第5次修正
99年01月13日第6次修正
100年08月10日第7次修正
111年01月12日第8次修正
113年06月12日第9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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