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辦法

台中市傑人會章程
2025-01-24
台中市傑人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中市傑人會,其英文名稱為 Distinguished Citizens Society。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民權路 213 巷 16 號 5 樓 2 室
第二章 宗旨及信條
第三條:本會非政治性、非宗教性、非經濟性之社會服務團體。
第四條:本會以闡揚民主自由思想,尊重宗教信仰,發展人類之才智,聯合人類之力量,繁
榮社會經濟及精神文明進展,促進人類之瞭解與友誼。
第五條:本會之信條:
一、勿以傑出人才自居,願以傑人作為終身努力之目標。
二、堅守服務社會原則,保持努力作事精神。
三、培養明禮義知廉恥之高尚人格。
四、力行忠孝、仁愛、信義、和平之良好道德。
五、自我訓練,發展領導能力。
六、負責盡職,樂於行善。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包括創會會員)。
二、榮譽會員。
三、永久會員。
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籍設台中市年或工作地在台中市滿二十歲以上,具有正當職業及優
良品格之人仕,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決議認可者,為基本會員;對本會有特
別貢獻之社會人仕,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榮譽會員;創會會員及本會
會員入會連續達三十年以上,且年齡滿八十歲以上,且積分達五千分以上者為永久會
員。
第八條:基本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罷免權。
四、創制及複決權。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基本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參加本會所規定之會議。
第十條:基本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
過使其喪失會員資格。
一、不繳納會費者。
二、不履行第九條第一、第二款之義務二次以上者。
三、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四、經由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者。
五、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本會規定之會議者。
六、耽於不良嗜好者,不務正業者。前一、二、五款之規定對榮譽會員、永久會員不
適用之。
第四章 組織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機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集會二次,由理事長於每年元月及九月召集,於必要時得經全體理
監事之決議,請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不為召集時得以監事會之名義召集之。
第十三條:會員未繳清會費者不得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前項會員人數榮譽會員不計在內。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理事及監事。
二、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制定並修改章程。
四、複決理事會之決議案。
五、議決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之事項。
六、財產之設置及處分。
七、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第二節 會員月會
第十六條:會員月會每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會員月會得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通過
作成建議案,送請理事會參考辦理。
第十七條:會員月會之目的如下:
一、促進會員對會務之瞭解,以激勵其對本會之責任感。
二、促進會員間之聯繫與情感交流,以提高其對團體生活之適應力。
三、給與會員自我訓練之機會,以孕育出社會領導人才。
四、培育會員良好之民主風度,增進會員對會議程序之認識,以促使會員瞭解開
會之規範。
五、擴大會員見聞以促進國內外經濟文化之合作與交流。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成之,內設理事長一人(稱會長),副理事長二人(稱
副會長),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每月至少集會一次。
第十九條:理事之產生如下:
本會理事十五人組成理事會,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理事會設常務
理事三人,由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
記法選一人為理事長(會長),其餘二人為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長(會長)
提名委員會,由創會會員、歷屆會長、獎考委員會主席、各該屆理監事、會務特
別助理、秘書長、財務長組成,由會務發展委員會主席召集之。理事任期一年,連
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不得連任本會任何職務。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執行一般會務。
二、審查會員月會通過之建議案。
三、依大會之決議擬定並執行年度工作。
四、財產之管理。
五、編列年度預算及決算。
六、處理監事會提出之糾正事項。
七、審查會員入會及使會員喪失會籍之事件。
第廿一條:理事會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有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理事會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為決議。
第廿二條:理事長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及會務特別助理若干名,以處理特定之臨時
事務。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廿三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成之,監事由全體會員選舉之。監事任期一年,連選
得連任。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不得連任同一職務。
監事會每月至少集合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並任主席。
第廿四條:監事會之職如下:
一、稽核預算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編列之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三、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第廿五條:監事會以監事過半數之通過始得為決議。
第五節 委員會
第廿六條:本會推行會務之需要,設秘書長一人 、財務長一人、副秘書長、副財務長一至
二人,並成立若干委員會,各委員會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後聘用。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會員委員會。
二、互助委員會。
三、節目委員會。
四、文化教育委員會。
五、社會服務委員會。
六、體育委員會。
七、經濟發展委員會。
八、公共關係委員會。
九、獎勵考核委員會。(辦法另定之)
十、青年服務委員會。(辦法另定之)
十一、其它委員會。
第廿七條:委員會應隨時研究有關問題,並擬定計劃經理事會通過執行之。
第廿八條:委員會在職權範圍內得單獨對外展開活動及執行工作,但應受理事會監督指導。
第六節 創會會員及歷任理事長
第廿九條:凡本會創會會員,且具有本會會員資格者,得出席本會之各種會議,並享有發言
權。
第三十條:凡曾任本會理事長(會長)且具有本會會員資格者,得出席本會之各種會議並享
有發言權。
第五章 經費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基金之利息。
四、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會費及捐款:
一、創會會員及永久會員自由基金捐款,免繳會費。
二、會員:
1.入會費 4,500 元。
2.常年會費 26,500 元。
3.會員捐款。
三、基金及其孽息。
四、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本會會員三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三分之二之決議得
修改之。
二、由全體理事提議經本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之決議
修改之。
三、本章程第卅二條第二項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於修正適用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若消
費者物價重要民生物資指數累計異動達百分之五(含)以上時,當年度理監事會
即應提出會費報告案,並得依實情提案有關會費調整之章程修正案。
第卅四條:本章程如需另訂施行細則者,由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制定之。
第卅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
業,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官署備案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卅七條:訂定及修訂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如下: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創會訂立。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第 三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通過。(八七府社行字第二二○一五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第 三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通過。(八八府社行字第一六三九三三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訂通過。(府社行字第 0980054926 號)
中華民國一 O 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訂通過。(中市社團字第 1030106522 號)
中華民國一 O 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訂通過。(中市社團字第 1050102620 號)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日第五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訂通過。(中市社團字第 1120147506 號)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七屆第二 次會員大會第八次修訂通過。(中市社團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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